自巴塞尔协议诞生以来,中国积极参与到巴塞尔协议的升级改版、实践中。中国的金融业监管部门根据本国的国情,按照巴塞尔协议的原则制订了更具针对性的金融监管规则体系。
一、信用风险
我们知道针对信用风险的测量,有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
1.标准法:目前中国商业银行中仅有五大行和招商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的高级法;其他商业银行均需按照标准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由于中国银行业监管部门制订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监管标准更加严格,对核心一级资本以及杠杆率的监管标准更高,因此巴塞尔协议III信用风险标准法的修订对中国国内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影响不大。但信用风险标准法计量方法的修订对中国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和业务策略发展有一定影响。另外,新的信用风险标准法对银行新产品、新业务的分类细化,也提示中国商业银行强化对中小企业、房地产和新的资本、货币工具的信用风险敏感度,进一步改进信用风险管理框架和专业风险管理团队。
2.内部评级法:2012年6月,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使用内部评级法。2014年4月,中国银监会批准了五大行及招商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的高级法。虽然仅有有限的银行获批使用内部评级法,但中国的商业银行仍应积极争取内部评级法的使用,主要原因在于内评法符合一致性的国际监管趋势,要求商业银行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量化评级体系进行全面风险管理。内评法会要求商业银行从风险治理、管理流程、风险计量、资本计算等不同维度全面完善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推动国内银行从过去习惯的定性分析,专家判断为主的风险管理模式向定量模式转变。
二、市场风险
一直以来,中国的商业银行业务以存贷款为主,控制贷款业务的信用风险是核心。而中国利率、汇率市场的长期管制,使商业银行普遍不重视市场风险的影响。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和市场化改革,利率、汇率市场的逐步自由化使得市场风险的控制成为监管重点。2004年中国银监会公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标志中国商业银行开始建立市场风险的审慎监管框架。
2007年2月,中国银监会通知《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标志中国银行业正式开始实施巴塞尔协议。于2010年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对中国商业银行做出指导,明确了商业银行使用内模法计量市场风险时应达到的基本标准和监管要求。
2011年8月,中国银监会借鉴巴塞尔协议II和III的要求,根据中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并于2012年6月正式颁布,于2013年1月正式实施。该办法明确了市场风险的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的实施规定。
三、操作风险
2002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05年3月,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提出了十三条指导意见,从制度建设、稽核建设、合规性监管等方面提出要求。
2007年2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提出加快操作风险资本监管的规章制度要求。2007年5月,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完善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识别并控制操作风险的风险管理水平。2007年10月,中国银监会出台《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明确了中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计量方法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的要求。2012年,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参考巴塞尔协议来完善并提升中国金融业的风险管理水平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最终的结果必然是蜕变成为一个强而坚韧的中国金融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