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发布的巴塞尔II首次提出了完整的资本监管框架—三大支柱(资本监管、监督检查、市场约束),建立了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其中资本监管是三大支柱之首,使资本与风险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科学。资本监管是银行审慎监管的核心,通过对资本充足率的规定,一方面建立共同标准,使全球银行的竞争更加公平;另一方面,以资本作为对风险的定量/定性衡量手段,对风险进行监管。
上世纪80年代一些大银行的倒闭使金融监管者认识到银行资本抵御风险能力的低下,全球监管者开始探索建立资本监管方式,以资本的方式量化各种金融风险,并充实资本以抵御风险损失。随后的巴塞尔协议继续沿着这条道路,不断量化新的风险,将新的风险纳入最低资本要求中,建立资本与风险资产的联系。
除了资本量化风险方式的不断演进优化,巴塞尔委员会还致力于提高资本质量、一致性和透明度并多角度完善资本结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银行必须披露资本工具的全部条款;规范各类资本工具吸收损失的特征;引入资本留存缓冲、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缓冲、逆周期资本缓冲等工具完善资本充足率。
第二支柱—监督检查主要包括银行自身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ICCAP)和监管部门的监管复核与评估机制(SREP),ICCAP是第二支柱的核心,对商业银行治理结构、风险评估、资本规划、检测与报告等全面风险管理各流程要素都做了全面详细的规定,特别提出了在统一情景下进行综合性压力测试工具模拟风险环境对资本充足水平的影响,进而对银行资本端与风险端的匹配情况有了更好的认知。银行也能根据综合性压力测试工具模拟的结果来持续推动自身内部风险治理架构、水平和能力的建设。
而SREP是银行与监管机构对话、沟通、反馈的机制,监管部门可以根据了解的银行情况进行及时必要的监管干预、要求银行进行资本追加。
目前,监督检查已经扩展到了银行可能面临的所有风险,并不局限在常规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这些已为大家所熟知的风险,还扩展覆盖了声誉风险、集中度风险、战略风险、资产证券化风险等。
第三支柱—市场约束的核心就是通过信息披露监管、督促银行向利益相关者披露银行自身风险管理信息,降低利益相关者的信息不对称,进而借助市场力量约束银行的经营管理行为。
过往随着风险种类的增加、复杂化,相关风险的披露要求快速变化并分散在不同的风险管理文件中,越来越碎片化、不利于银行的实施。为此,2012年巴塞尔委员会成立专门的信息披露工作组,目标是建立一套相对完善、全球统一的监管信息披露体系,最终通过三个阶段的审查,确立了涵盖风险管理、关键审慎指标和风险加权资产等17个部分的信息披露监管框架和基本原则,要求信息披露应当清晰明确,综合全面,具备一致性,对利益相关者有意义以及银行间的信息披露应当具有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