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重新定义“表外”业务 范围扩容至中介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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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m作者 编者: 中国FRM考试网 预计阅读时间: 4分钟 frm发布时间 发布时间:2016-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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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近几年,随着理财、资管等影子银行崛起,表外业务和资产成为中小银行快速提升负债,激进争夺资产的工具,不仅面临信贷和不良出表、监管套利、变相投资资本市场和表外加杠杆风险,也面临了资产现金流错配和流动性错配。
 
  随着商业银行业务不断扩容,以及各种形式的创新层出不穷,“表外业务”等影子银行的内容实质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11月23日,银监会发布了新修订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仔细对比征求意见稿中的新指引和2011年的版本,发现监管部门对表外业务界定范围已经大幅扩容。
 
  此前,表外业务指“商业银行所从事的,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不记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能改变损益的业务。”新的版本虽然措辞略有调整,但并无大的变化。只是此前的表外业务包含“担保类、承诺类和金融衍生交易类”三种类型的业务,而新的征求意见稿中却变为“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其他类等”。
 
  国泰君安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师徐寒飞认为,2016年以来,银行委外、表外理财、表外业务等先后受到严格监管,过去的“资产与风险出表术”面临大幅收缩限制,回归“资本约束资产”的监管核心,抑制银行广义资产的迅猛扩张,避免低风险储蓄与银行高风险、高杠杆、高期限等资产端的错配加剧金融体系风险。
 
  表外业务界定扩容
 
  2011年的《指引》所监管的表外业务范围主要是担保类、承诺类业务和金融衍生业务。其中担保类业务包括担保(保函)、备用信用证、跟单信用证、承兑等;承诺类业务主要是贷款承诺;金融衍生交易类业务包括货币和利率的远期、掉期、期权等衍生交易业务。
 
  而最新发布的《指引》征求意见稿将担保和承诺类业务合一,称为“担保承诺类”,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销售与购买协议等。
 
  最大的不同是,新的指引将“代理投融资类”和“中介服务类”业务纳入表外监管的范畴。代理投融资类主要是委托贷款、委托投资、贷款非保本理财、代客交易、代理发行和承销等;中介服务主要是代理收付、财务顾问、资产托管、各类保管业务等。
 
  光大银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高志兵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些年来,随着金融市场发展,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客户的需求,银行的产品创新在增加,监管也看到了这些情况,新的指引主要是适应市场和环境的变化,在表外业务上范围等方面做一些调整,也是与时俱进的。
 
  徐寒飞认为,监管将近几年蓬勃崛起的代客理财、委托贷款、财务顾问、资产托管等中间业务纳入表外业务监管,标志着影子银行监管全面升级,全面风险管理更加严格。
 
  之所以如此分类,监管部门也表示,要求商业银行针对表外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政策制度。
 
  对于“担保承诺类”业务,监管额要求是统一授信管理。“商业银行开展担保承诺类表外业务时,应当纳入统一授信管理,采取统一的授信政策、流程、限额和集中度,实行表内外统一管理”。
 
  在高志兵看来,新修订指引主要是一个管理原则,因此在很多规定是对原有指引的完善和延续。而具体比如,要求将“表外担保承诺类业务纳入统一的授信管理”,在其他的监管规定和政策中也有类似原则性要求。
 
  此前银监会下发《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严守风险底线工作的意见》中,就曾提到要督导银行将非信贷、表外等类信贷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与表内业务一起进行统一授信管理。并建立包括各种资产在内的资产质量监测体系,及时向相关银行机构提示风险。
 
  彼时,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就曾从接近监管人士处了解到,所谓“统一授信管理”,更多体现在在自营投资和表外类信贷业务中,以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债权为典型,原则上应参照表内信贷的标准。但这并不表示在授信额度的集中度上进行统一考核。
 
  比如,按照《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不能超过银行资本净额的15%,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不能超过资本净额的10%。如果说该客户既有表内贷款,又有银行自营的类贷款投放,还有理财资金的投资,那么理财投资金额并不会计入15%或者10%的限制。
 
  银行表外扩张降速
 
  至于代理投融资服务类和中介服务类业务,征求意见稿的要求是“不得以任何形式约定或者承诺承担信用风险”。并且要求表内业务与表外业务、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在资产、账务核算、人员等方面进行隔离。
 
  徐寒飞认为,这再次明确打破银行刚兑信仰,实行客户风险自担的原则。
 
  也有观点认为,对于表外理财而言,“统一授信管理”依然更多表现为原则性风控层面,而非具体到集中度管额度管理。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在银行代销其他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时,往往也会根据产品风险点的不同,选择是否计入同业授信额度,以及是否进行一定程度的风险计提,而不能一概而论。
 
  新的《指引》变化还体现在资本计提和减值准备计提上,实行风险穿透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避免资产和风险等出表行为,这意味着银行面临的资本要求和减值计提压力显著增大,抑制银行表外业务的扩张。
 
  近几年,随着理财、资管等影子银行崛起,表外业务和资产成为中小银行快速提升负债,激进争夺资产的工具,不仅面临信贷和不良出表、监管套利、变相投资资本市场和表外加杠杆风险,也面临了资产现金流错配和流动性错配。
 
  徐寒飞表示,随着监管加强升级,影子银行流动性收紧,资金将重返银行等金融机构内部,风险偏好、资本计提、流动性和不良拨备等要求均提高,资产负债扩张将整体放缓,资产配置面临纠偏,从高风险转向低风险,从股权、非标转向固收类资产。
 
  而高志兵则认为,新的指引如果实施不会对目前银行的表外业务产生很大的影响。“因为银行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本身也是按照监管的这些原则要求在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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