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以投贷联动改革试点探索银行业支持创新驱动发展和“双创”新机制)
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调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这是中央在新的发展阶段确立的立足全局、面向全球、聚焦关键、带动整体的国家重大发展战略。2015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推动“双创”蓬勃发展。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培育和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的必然选择,是扩大就业、实现富民之道的根本举措,是激发全社会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的有效途径,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抓手。
银监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双创”有关工作部署,在已有一系列政策措施基础上,坚持改革创新、坚持需求导向,经国务院同意,会同相关部门印发了《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鼓励和指导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信贷投放”与其投资功能子公司“股权投资”相结合的方式,配套相关制度,为科技创新企业(以下简称“科创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投贷联动试点改革,旨在探索破解科创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和信息孤岛等问题,探索推动银行差异化、特色化经营发展,探索推动协同建立良好的科技金融生态体系,探索建立银行业助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和支持“双创”的新机制。
一、创新股权直投和银行信贷组合机制,探索破解科创企业融资难问题
科技创新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核心,科创企业是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物质财富的主要载体,也是科技人员“双创”的重要平台。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金融对科创企业的支持力度。但由于科创企业自身特征和我国金融体系结构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科创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仍然存在。
从科创企业的自身特征来看,科创企业具有高风险、高成长性的特点,很多科创企业既有一般小微企业轻资产、高风险、信息透明度低等共性,又有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前景不确定、技术替代性强等特点。种子期、初创期的科创企业还普遍存在启动资金不足、销售收入和现金流较少、内部管理相对薄弱等短板,导致银行的信贷收益无法覆盖所承担的风险。此外,科创企业在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等各不同阶段,经营状况、融资需求、融资方式差异很大,对金融产品需求不一。
从我国金融体系的特征来看,我国金融体系以间接融资为主,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直接融资发展较晚,银行业金融机构仍然是金融体系的主力军。虽然我国创业投资近年来发展较快,但投资行为短期化较为突出,对早期科创企业的资金供给不足。
在此背景下,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科创企业金融服务模式,既要充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积极作用,又要建立风险收益相匹配的体制机制,确保商业可持续。
开展银行业投贷联动试点,通过股权收益抵补信贷风险,正是对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创企业金融服务模式的有益尝试,有利于探索银行业支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双创”的新机制。
目前,投贷联动试点工作已正式启动,由10家试点机构在5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第一批试点。投贷联动试点有助于从以下方面探索破解科创企业融资难问题:一是可以由投资收益抵补信贷风险,有利于银行集团实现科创企业信贷风险和收益的匹配,增加对科创企业的金融供给总量。二是有利于推动银行集团基于科创企业成长周期前移金融服务,为种子期、初创期的科创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优化金融供给结构。三是有利于银行集团通过股权、债权等多种方式提供金融产品,动态满足科创企业生命周期各阶段不同的融资需求,为科创企业提供持续性的资金供给。
二、完善专营管理和风险分担机制,探索破解科创企业融资贵问题
科创企业规模小、风险高等特征推升了银行对科创企业贷款的管理成本和风险成本,而科创企业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不协同的问题也导致其融资成本上升,投贷联动通过专业化管理、建立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股权和债权有机结合等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科创企业融资贵的问题。
一是通过专营机构或专业分支行发放科创企业贷款,降低银行信贷的管理成本。试点机构可按照《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银监发〔2012〕59号)规定,设立服务科创企业的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简称“科技金融专营机构”),专司与科创企业股权投资相结合的信贷投放。试点机构也可以通过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作为从事科创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或特色分支行,开展科创企业信贷及相关金融服务。由于科创企业多为小微企业,因此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可在充分吸收银监会支持小微企业“六项机制”和“四单原则”实践经验基础上,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实现科技金融的专营管理和条线垂直化管理,提高服务科创企业的专业化水平,降低管理成本。
二是建立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降低银行信贷的风险成本。试点机构应根据科创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风险特征和试点地区的实际情况,综合采用多种风险补偿手段,合理确定银行及其投资功能子公司、政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合作方之间不良贷款本金的分担补偿机制和比例。不良贷款风险分担权责应当由有关各方通过合同安排明确,具体处置方式和程序应当具有可操作性,从而有效降低银行信贷的风险成本。
三是通过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方式,降低科创企业总的融资成本。投贷联动试点由银行科技金融专营机构负责信贷投放,投资功能子公司开展股权投资,两者在银行集团内部协调联动。股权和债权有机结合的融资方式,有利于科创企业保持健康的财务状况和合理的融资结构,有利于降低科创企业与融资方之间的搜寻成本和交易成本,从而减低科创企业的总体融资成本。
三、深化银企信息互联互通机制,探索破解科创企业信息孤岛问题
科创企业由于规模有限、信息透明度和知名度不高等原因,往往存在“信息孤岛”问题,难以与金融机构、其他企业和社会机构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影响其获得金融服务和发展壮大。通过投贷联动试点建立银企利益共同体,有利于促进银行和科创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并进一步促进科创企业与其他企业和社会机构加强信息交流和合作共赢。
一方面,有利于促进银行和科创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在对科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过程中,银行投资功能子公司可以通过尽职调查、派驻董事、派驻财务人员等多种方式,更全面地掌握企业管理团队、产品研发、市场潜力、财务状况等信息,深入地了解企业发展全过程;可以通过在银行信贷部门和投资功能子公司之间共享信息,降低信息获取成本,让银行“看得懂”、“看得准”,有效解决银行和科创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银行对科创企业的金融服务效率。
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科创企业与其他相关企业和社会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投贷联动有助于建立银企利益共同体,促使银行更加关注企业成长,与旗下子公司共同发掘、整合各种可用资源为科创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利用银行作为信息平台加强科创企业与其他相关企业和社会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包括寻找其他潜在投资者或并购对象,提供经济、金融和行业信息,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引入担保公司、保险公司、评估公司等共同为科创企业服务,帮助科创企业提高信息透明度和信息获取能力,从而助力其做大做强。
四、夯实内部管理和风险管控机制,探索推动银行可持续的差异化经营发展
在我国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模式中,盈利主要依靠做大存贷款规模来获取利差收入,风险缓释方式主要是抵押担保,客户主要是大企业,即所谓的“垒大户”。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和金融要素的市场化,在“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的大背景下,传统的、同质化的业务模式亟须转变,银行必须发掘新的客户群体,探索新的业务模式,努力探寻差异化发展之路。投贷联动将轻资产的科创企业作为服务对象,将股权投资和信贷业务相结合,有利于促进银行逐步转变经营观念,调整经营战略,实现差异化发展。
一是战略定位。与银行传统业务相比,投贷联动具有三个特点:首先是允许银行设立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其次是将科创企业作为服务对象,而科创企业具有轻资产、高风险、高收益等特征,与银行传统客户具有明显差异;三是允许银行将股权投资和信贷业务相结合,在二者之间进行利益共享和风险分担。因此,试点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整体战略规划、业务特点和内外部资源环境,合理制定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的发展战略。要深入分析本行在科技金融领域的优劣势,明确支持的重点行业和企业类型,并做好相应的资源配备,将投贷联动作为本行推进差异化、特色化经营的重要契机和产品创新、盈利模式创新的重要业务领域。
二是制度建设。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试点,应该建立不同于传统银行业务的体制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贷联动试点实施细则。首先要建立有效的项目筛查制度,这是投贷联动能持续开展的基础。投资功能子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市场定位、行业专长和风险偏好,开发合适的、市场前景良好和风险可承受的科创企业作为目标客户。在此基础上,银行应当坚持审慎稳健的信贷文化,对投资功能子公司的股权投资项目进行独立筛查,建立全方位的客户识别和风险评价体系,选择与银行风险偏好相吻合的科创企业进行信贷投放。其次是合理的损益核算安排。投资功能子公司与银行科创企业信贷账务要纳入银行集团统一核算。同时,可以根据客户的风险评级等因素,确定投资收益分配至信贷部门的比例,而投资功能子公司分担的贷款损失可以由投贷联动业务中的投资收益覆盖。第三是良好的激励约束机制。试点机构要根据科创企业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以及投资业务和信贷业务的差别,从考核周期、风险容忍度、资金转移定价、尽职免责等方面入手,有针对性地制定投资功能子公司与科创企业信贷业务的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
三是风险管理。首先要建立“防火墙”,严格进行机构隔离、资金隔离、业务隔离、风险隔离。开展投贷联动时,投资功能子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对科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不得使用负债资金、代理资金等非自有资金。银行开展科创企业信贷投放时,贷款来源应为表内资金,不得使用理财资金、委托资金等非表内资金。其次要控制集中度风险。投资功能子公司投资单一科创企业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自有资金的10%,同时银行也要对科创企业信贷的集中度风险进行有效管控。第三是建立业务退出机制。试点机构应当加强对投贷联动业务风险的监测评估,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贷联动业务试点退出的触发条件和机制,制定相关预案,明确退出程序。
四是人才储备。人才是最为重要的资源。一方面,在股权投资经验和人才储备上,商业银行较为欠缺,亟须补充相关专业人才;另一方面,科创企业所处行业较为分散,技术领域和经营模式差异较大,业务人员必须要对科创企业所处行业和业务前景充分了解,才能作出合理的投资和放贷决策。这就要求银行必须围绕自身业务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重点行业,培养人才,招揽人才,用好人才,留住人才,确保投贷联动业务可持续发展。同时,银行还可以积极与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的行业专家合作,统筹内外部资源,丰富人才储备。
五、构建多方合作协同机制,探索推动完善科创企业服务生态体系
做好科创企业金融服务,需要多种结构的金融产品和多种形式的资金供给,包括天使投资、风险投资、银行贷款、公开上市等,同时也需要担保、评级、评估、抵质押登记、信息交流平台等健全的基础设施,为科技金融业务开展提供配套服务。银监会通过投贷联动试点探索推动试点地区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积极引入、培育和发展各类金融服务主体和中介机构,不断完善科技金融生态体系。
一是充分发挥风险分担和补偿作用。推动试点地区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整合资金资源,建立科创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完善使用管理办法,尤其是制定清晰的、可操作的补偿条件,设定合理的补偿比例,优化补偿流程,缩短风险补偿办理周期,强化风险补偿政策效果。签订多方协作框架,通过担保合同、补偿承诺等方式,明确科创企业信贷风险分担责任,科创企业信贷业务不良贷款率一旦超过设定的风险容忍度,应由地方政府和投资子公司等有关主体及时进行代偿或购买贷款,使银行不良贷款保持在合理区间。
二是完善科技金融配套基础设施。推动试点地区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科创企业数据库,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整合工商、税务、法院、银行、担保等数据,发布投融资信息,提高投融资供需匹配成功率。引导金融机构与高新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其上下游核心企业等系统合作,充分发挥其平台效应和科技资源集聚效应。健全科创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估值、质押和流转体系,完善信用担保、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体系。
三是加快发展科创企业产业链、创新链,提高创新创业成功率,降低金融风险。推动试点地区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加快科创企业孵化器建设,为早期科创企业提供包括孵化场地、公共设施、工商注册、管理咨询等方面的服务,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成本。着力打造科创企业家的培育工程,为企业家提供包括运营管理、投融资、法律法规等在内的培训服务,提升其在市场、定位、营销、融资等方面的专业水平,提高科创企业成功率。
投贷联动试点意义重大,是银行业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双创”的重要举措。试点过程中,银监会将继续坚持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相结合,坚持改革创新、敢于突破与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相统一,坚持统一政策框架与允许因地制宜相协调,做实做细试点各项工作,探索符合我国国情、适合科创企业发展的金融服务模式,为支持我国科技创新事业蓬勃发展作出贡献。
(作者为中国银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
来源:金融时报。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此文章须经作者同意,感谢作者的付出和努力!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来源:金融时报。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此文章须经作者同意,感谢作者的付出和努力!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